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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这3个地方土地征收,你家可在拆迁范围?

时间:2017-12-15 16:20:04       来源:安徽热线
摘要:征收土地公告滁建征告字〔2017〕37号滁州市2017年第2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1125号)批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21日印发批复,同意滁州市人民

征收土地公告

滁建征告字〔2017〕37号

滁州市2017年第2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1125号)批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21日印发批复,同意滁州市人民政府对所辖琅琊区西涧街道邓坝村、石马村、太平村集体农用地0.6002公顷(其中耕地0.6002公顷),合计0.6002公顷所有土地依法实施征收,用于城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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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按照采取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权属及地上附着物由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和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负责现场调查、清点登记工作,经琅琊区政府复核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分局和滁州市琅琊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效证明,到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事项以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分局和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的清点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