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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交警公布2017十大案例,看看这些司机干了啥事……

时间:2018-01-28 06:45:37       来源:安徽热线
摘要: 一转眼2017年就过去了, 你的2017年终总结是不是这样?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公布2017年主城区查处的 10个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每个都挑战

一转眼2017年就过去了,

你的2017年终总结是不是这样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公布2017年主城区查处的

10个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每个都挑战想象力

……

例一

女士涉嫌醉驾,一样难逃处罚

2017年12月24日20时40分,在市区光明路与西一环交叉口东50米,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女)驾驶号牌为皖SF00**的小型轿车,涉嫌酒后驾驶。随后民警将刘某带至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抽血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33.875 mg /100 ml,属于醉酒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91条第2款,吊销其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提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感知应对能力极大地降低,反应时间延长,感官肢体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二

无牌无证驾驶,以身试法被拘

2017年9月14日下午,交警一大队魏武中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排查一辆车号为皖SH76**的小型汽车时,发现该车涉嫌无牌、驾驶证被记12分仍驾驶车辆、套牌、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等4项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对该驾驶员李某某共计处以9400元罚款,记36分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大,反响深远。

案例三

为躲监控抓拍 车牌滑稽“变脸”

2017年7月5日,驾驶人魏某某为躲避电子监控抓拍,将号牌“变脸”,用号牌贴覆盖机动车号牌数字,结果画蛇添足,使用了3个“W”字母出现了不可能出现的车牌号,被一大队魏武中队民警查获。最终,驾驶员魏某某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记12分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交警提示:车辆驾驶人这种通过变造机动车号牌逃避交通处罚的行为,极具社会危害性并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案例四

酒后驾驶被抓 企图贿赂民警

2017年6月8日,全国高考第二天,一大队汤陵中队在新一中考点执勤时,查获了一辆突然闯入高考警戒线的白色轿车。经查,该驾驶人属酒后驾驶,在民警开车送其进行抽血检测的途中,竟然拿出现金企图贿赂民警。后经检测该驾驶员的酒精含量为:146.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91条第2款,吊销其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提示:出现违法行为后不主动承认、改正,反而用其他违法行为企图遮掩躲避处罚,结果是:主观上错,客观上更错。这样的行为不可取。

案例五

酒驾营运客车 人被拘留方悔

2017年7月5日17时40分,程某某驾驶牌号为皖S883**的大型汽车行至和平路与西外环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15天,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驾驶员看到驾驶证吊销、人要拘留时,悔恨不已。

交警提示:酒后驾驶害人害己,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拒绝酒驾,尊重生命,平安出行!

案例六

车号“0”改“8” 耍小聪明被拘

2017年8月15日下午,在魏武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民警查处一起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一驾驶员用磁铁将车号“0”改为“8”,被民警拦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和《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1款之规定,对驾驶员纪某处以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处拘留10日的处罚。

交警提示:交通安全参与者,应按照遵法守规参与交通驾驶,不要实施所谓的聪明小技,换来的不仅仅是罚款和拘留,更多的是事故隐患和思想上的“决堤”。

案例七

酒驾弃车逃跑 躲到木板床下

2017年 3月22日,正值全省整治酒后驾驶统一行动日,驾驶员潘某中午在家喝过酒后驾车行驶到汤王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为逃避交警处罚该驾驶员下车逃跑,藏匿于一民房三楼盖着油布的木板床下。交警一大队花戏楼中队民警及时赶至现场,发现了该驾驶员并将其控制。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名驾驶员呼气酒精含量为68 mg /100 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91条第1款和《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款之规定,对潘某处以罚款15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交警提示: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驾驶员酒后所有的心存侥幸最终都可能成为交通安全事故的始作俑者,而最终其也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八

伪造车检标志 驾驶报废车辆

2017年11月9日,交警一大队汤王中队通过集成指挥平台发现了一辆号牌为皖S**120的已达报废标准的白色面包车。且该车前挡风玻璃的年检标志日期为2018年5月,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曾某驾驶已达到报废的小型专用客车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合并对曾某处以罚款3000元,拘留10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驾驶证的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还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无视,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案例九

醉驾熟睡路中 一查竟是“常客”

2017年9月7日凌晨2时许,交警一大队汤陵中队民警在夜查至三曹路与药都路交叉口时,发现一辆汽车停在路中间,驾驶人竟然睡着了,经抽血检测,驾驶人秦某的酒精含量为112毫克/100ml,属于醉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91条第2款规定,吊销其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在中队的问卷调查中发现,驾驶员秦某竟然已经是第三次酒驾,分别为2013年9月9日,无证醉驾;2016年9月6日,无证酒驾;2017年9月7日,无证醉驾。

交警提示:酒驾难改是心无“忌”。再严厉的处罚也是措施,无视法律的妄为将是自食恶果。望酒驾的“常客”,好自为之。

案例十

老人无证酒驾 古稀更当自重

2017年12月16日,民警在花戏楼路与古泉路交叉口附近纠查违章车辆时,发现一辆皖SB0**9的小型汽车形迹可疑,民警随即上前进行检查,检查中70岁的驾驶员表示自己没有驾驶证,也承认自己喝了酒。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名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达到34.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对老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500元罚款及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老人是社会财富,是年轻人学习的榜样,理应受到大家的学习和敬重,但这位老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却起到了错误的引导,应当引起大家共同的反思。生命无返程,人人都会老。安全无小事,人人皆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