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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发布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时间:2016-11-04 21:04:49       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文件精神要求,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及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排查一批问题线索、查办一批典型案件、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构筑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对市、县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代理销售)等开发经营行为。

 三、整治内容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相关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

10、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整治工作时间及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1日至11月4日)

制定并印发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整治专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畅通举报投诉线索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二)自查自纠阶段(11月5日至11月11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开发和代理销售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束后,各企业向所在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上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情况表》、《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情况表》,未及时上报自查情况表的企业,在检查验收阶段一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在企业年度信用评价考核中记录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11日之前)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认真对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情况表》、《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情况表》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处理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31日前)

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分为3个检查组,自即日起集中对全市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投诉集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下措施:1、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3、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5、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在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整顿工作要求

市房地产管理局相关处室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整顿工作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做好总结汇报,及时上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