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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新生儿医保政策

时间:2017-11-08 05:28:30       来源:安徽热线
摘要:问题案例:我的户口在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光明社区,今年1月份怀孕,10月7日生下宝宝,19日宝宝因病住院。医院说根据现在巢湖市医保政策,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报销,或者父母一

问题案例:我的户口在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光明社区,今年1月份怀孕,10月7日生下宝宝,19日宝宝因病住院。医院说根据现在巢湖市医保政策,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报销,或者父母一方购买的也可以报销,像我和孩子父亲都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能报销。而巢湖市凤凰山街道每年11月中下旬统一购买城镇居民保险,去年11月份我没有怀孕,今年11月份也无法给新生儿补买,导致无法报销。但是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发文《安徽省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按照当地规定,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合肥市也有相关政策,《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270号)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为什么巢湖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存在断档期,导致我新生的宝宝无法报销住院费用???2017年参保缴费即将开始,巢湖能否参照合肥,让新生儿补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解答来源:巢湖市 解答时间:20171101

解答内容:依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的通知》(巢政办〔2017〕17号)文件规定:鼓励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金。居民可以在每年的11月和12月到当地的行政村或居委会购买。最迟应在上一年度12月中旬前交清。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缴纳后中途不退。另依据安徽省卫计委和安徽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皖卫基层〔2015〕25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父亲或母亲仅一人参合的,其未参合新生儿当年仅享受新农合待遇的一半。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因陈女士夫妻都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未提前为新生儿缴纳基本医疗参合金,根据以上政策故不能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另外所反映合肥市的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问题,属于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巢湖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两种不同的医保政策,其分属是人社局和卫计委。因此,巢湖市新生儿参合政策只能是依据安徽省卫计委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