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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时间:2019-10-12 13:36:33       来源:安徽365热线
摘要: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等,具体按照《

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等,具体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18〕153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政策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50%比例报销,每日限报一次,实行单次和年度限额管理。

2.常见慢性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市域内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31个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合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

3.普通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市域内一级、二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0%、65%。

转往市域外省内和转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起付线为分别为2000元和2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65%和6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4.大病保险。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