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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时间:2020-01-06 11:04:23       来源:安徽热线
摘要:为加强桐城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为加强桐城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桐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本市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

桐城市城区具体实施范围为望溪路(同康路--东环路段)以南,东环路(望溪路--和平东路段)以西,和平东路(东环路--龙眠河段)以北,龙眠河(和平东路--铁路段)以西,铁路(龙眠河--同安路)以北,同康路(同安路铁路桥--望溪路段)以东区域。

二、禁限放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单位、场所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放地点

1、国家机关;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

3、军事设施保护区;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山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绿地;

8、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9、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在禁放地点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四、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五)不得在指定燃放点区域外燃放;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不得燃放;

(七)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及时报告,致违规燃放发生的,由城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龙眠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龙腾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八、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九、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