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限放区域
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西环路、蓝天西路以东,南环路以北的闭合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外周边已建成居民小区也列入限制燃放区域。
二、禁限放时间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提倡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禁放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以及城市主干道;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