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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温馨提示

时间:2020-02-10 14:25:40       来源:安徽热线
摘要:没有什么比关爱自己和亲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更重要!一、请市民朋友高度关注政府等官方正规渠道发布的新冠肺炎患者及其活动轨迹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报告与其接触或交集等相关情况

没有什么比关爱自己和亲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更重要!

一、请市民朋友高度关注政府等官方正规渠道发布的新冠肺炎患者及其活动轨迹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报告与其接触或交集等相关情况,确保得到及时的防护、诊断和治疗。

二、对家庭成员每天早、晚两次测量体温,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时,请立即主动与所在社区、村(居)工作人员联系。

个人防护须知

一、“非必要、不外出”。

二、居家防护:

1、家庭置备体温计、口罩、家用消毒用品等防护和应急物资。未接触过疑似或确诊患者且外观完好、无异味或脏污的口罩,回家后可放置于居室通风干燥处,以备下次使用。

2、需要丢弃的口罩,放在专用的垃圾桶。注意保持手的卫生。

3、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手捂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

4、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居室整洁,勤开窗,经常通风,定时消毒。

5、平衡膳食,均衡营养,适度运动,充分休息。

三、出门防护:

1、出门须正确佩戴口罩。尽量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尤其是相对封闭、空气流动差的场所。

2、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丢置于有盖的垃圾箱内。

公安通告摘要

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凡故意隐瞒造成多人感染和隔离,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凡隐瞒个人病史逃避隔离者,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桐城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