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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亳州低保户认定标准有变

时间:2020-05-18 23:31:35       来源:安徽365热线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脱贫攻坚力度近日市民政局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出台了《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办法》对共同生活家庭人

为进一步完善

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加大脱贫攻坚力度

近日市民政局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制定出台了

《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综合认定办法》

《办法》对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四项认定低保对象的主要指标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多项认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不再简单以户口簿人口界定

《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事实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效地避免了人为“分户”躲避经济状况核查的现象发生。

务工收入计算有了参考值

以往外出务工人员申请低保时,其工资性收入多靠本人口述确定,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收入的风险。这次《办法》明确规定,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等据实认定;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多项资金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申请低保时,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和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不计入家庭收入。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3年内不计。低保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豁免。

拥有多套住房且面积超标的不准获得低保

《办法》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计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不得获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不得获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期间,新购或新建住房的(因房屋拆迁原因购买必需住房的、因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的除外),新购或新建住房后2年内不得获得低保。

不再以是否拥有机动车

对低保对象“一刀切”

以往凡拥有机动车的申请低保家庭,均不准纳入低保。新规定出台后,若申请低保家庭拥有一辆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其他方面均符合低保有关要求,可以获得低保。

赡养费计算更加合理

在过去低保认定工作中,少数老年人为获得低保,刻意隐瞒子女赡养能力和赡养费,导致调查人员难以准确掌握其子女赡养情况。新《办法》明确,赡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有关公式计算。

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倍月低保标准的家庭,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养费。

非共同生活的赡养义务人家庭中拥有一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该义务人家庭月赡养费在原计算规则基础上再增加2倍月低保标准;拥有2辆5万元以上或拥有一辆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被赡养人不得获得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