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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宿州这些地段要注意!

时间:2020-07-02 04:25:30       来源:综合
摘要: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5月份(截至5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5月份(截至5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埇桥区北杨寨乡小黄家十字路口;

2、原G206国道老金安驾校门前路段;

3、灵璧县境内S303省道尹集镇李楼村路段;

4、泗县境内G104国道白庙村湖郭庄路口;

5、萧县境内G310国道265KM 800M处路口;

6、砀山县宴嬉路与梨都路交叉路口。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今天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主动防范交通事故。

案 例 一

简要案情:2020年5月3日15时05分,丁某杰醉酒驾驶皖LD * * *6号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淮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谐路交叉口时,与由西向北行驶的马某驾驶的皖LB * * *6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受伤。

原因分析:在本起事故中,丁某杰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及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马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拐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丁某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 例 二

简要案情:2020年5月6日9时许,李某共(无证)驾驶皖L4 * * *5两轮普通摩托车(检验有效期止2011年6月30日)沿G3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黄口镇马楼桥时,与前方侯某元驾驶的停放在路东的鲁UH * * *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U * * *9挂)相撞,造成李某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在本起事故中,李某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且未佩戴安全带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候某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李某共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候某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 例三

简要案情:2020年5月10日22时40分许,董某浩驾驶皖FD * * *1号车沿G3京台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96KM 692M处时,与前方张某恒驾驶的鲁Q0 * * *V号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又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皖FD * * *1号车内驾乘人员董某浩、王某涛、代某武、赵某华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董某浩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董某浩在事故中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恒、王某涛、代某武、赵某华等四人无责任。

案 例 四

简要案情:2020年05月12日08时10分许,代某光驾驶苏CU * * *E号小型越野客车,沿S4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Km 30m路段,驶入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开启车门时,与同方向赵某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赵某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代某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代某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车驾驶人赵某玲无责任。

案 例 五

简要案情:2020年5月21日17时许,当事人李某贤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北向南行驶至权酒路萧县酒店乡某KTV丁字路口,向东拐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池(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皖L6 * * *5号两轮摩托车(未年检)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贤、王某池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李某贤驾驶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拐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李某贤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池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员……应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提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

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

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

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

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

空挡滑行、强超强会

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来源 | 宿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