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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这些地方严禁房地产开发!9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20-08-13 19:46:12       来源:综合
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

今后,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

留用地可以用于

工业、商业(含民宿)、文旅等经营性用途,

但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具体内容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实施办法》明确了留用地指标来源,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核定的规模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留用地,使用权维持不变。

按规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个行政村(居)不低于3亩标准安排指标。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总量不超过15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单次安排不得超过10亩,累计安排不得超过15亩。留用地指标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

在明确土地用途外,《实施办法》提出,鼓励村集体以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发展,以获得稳定收益。在土地使用年限上,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入股联营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土地交易形式上,出租或通过以地入股作价出资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此外,针对留用地使用,《实施方案》明确,利用留用地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出租、以地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经营,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订使用合同。据了解,留用地指标安排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扶持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制定背景2019年8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合组发〔2019〕5号),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留用地指标,制定并完善留用地指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5号文,制定了该《实施办法》。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有12条,主要内容为:第1条: 明确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四县一市、指标类型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2条: 明确留用地选址规定。 原则上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予以安排。因不符合规划、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土地无法安排留用地、已开展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或全域土地整治整村搬迁的以及经济薄弱村等,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在本县域范围内实行异地选址。第3-5条 :明确指标安排有关情况。 一是明确留用地指标来源: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核定的规模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留用地,使用权维持不变。二是规模核定情况:每个行政村(居)不低于3亩。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总量不超过15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单次安排不得超过10亩,累计安排不得超过15亩。三是指标管理情况:由县(市)政府统一负责造册管理。由村级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本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以保障留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逐级上报申请使用增减挂指标,由当地县(市)政府统一安排。留用地指标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第6条 :明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手续。第7-10条 :明确留用地土地利用方式。 一是明确土地用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留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含民宿)、文旅等经营性用途,但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二是明确土地使用方式:鼓励村集体以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发展。三是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入股联营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四是明确土地交易形式:出租或通过以地入股作价出资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五是明确留用地使用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订使用合同。第11-12条: 明确指标安排时间、文件有效期等规定。

来源: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