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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办理狗证需要哪些材料?什么品种的狗可以办?

时间:2020-09-24 17:09:46       来源:安徽365热线
摘要: Q: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是否必须到户籍或者居住所在地的受理点?个人和单位申领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A:不需要,群众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就近或任意申领点办理,也可网上办理。具有完

 Q: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是否必须到户籍或者居住所在地的受理点?个人和单位申领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

A:不需要,群众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就近或任意申领点办理,也可网上办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的个人,可以申领,所需材料如下:

合肥市户籍人口:养犬人身份证、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等)

非合肥市户口:养犬人身份证、居住证

国(境)外人员:境外人员居留证、固定住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等)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犬只的有效免疫证明和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侧面电子照片。

单位饲养犬只需要具有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有护卫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分县市局治安大队出具)

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犬只有效免疫证明;

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侧面电子照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Q:中华田园犬是不是禁养犬种?

A:不是,中华田园犬在我市是可以饲养的,包括重点管理区域内。

Q:金毛、拉布拉多、哈士奇等是不是禁养犬种?

A:不是,金毛、拉布拉多、哈士奇等虽然体型较大,但对人类攻击性不强,适合家庭饲养,不属于禁养犬种。想要确定自己饲养的是否是禁养犬,可以通过犬只登记手机APP中的自动识别功能比对,或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由工作人员认定。

Q: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该注意哪些?

A: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犬只佩戴标识;

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主动避让行人;

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

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Q:哪些场所是禁止犬只进入的?哪些区域禁止养犬?

A: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包括:(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

禁止养犬的区域包括:

禁止带犬只进入的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内不得养犬;

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不得养犬;

其他养犬可能干扰他人或存在不适合养犬情况的地点。

Q:申领养犬登记证是否收费?费用多少?办理时限?申领期限?

A:新生犬只或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免疫,并在取得免疫证明后20日内,携带犬只办理养犬登记。首次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免费办理,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犬牌损坏、丢失需要更换的,由中标企业(南京聚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中标价格收取。

Q: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是否有有效期?期满后如何办理?

A: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延续手续或通过线上办理。犬牌信息与养犬登记证同步更新,不需要单独办理延期手续。

Q:新条例实施后,重点管理区域家中饲养两只以上犬只或饲养禁养犬的如何处理?是否有期限?

A:群众可以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和饲养禁养犬按下列方式处理:送给符合条件的人饲养;送往一般管理区饲养;送给犬只收容场所(包括临时收容场所)。新条例实施后,有一个月的缓冲期,犬主可以在7月1日前按上述方式处理。7月1日后,公安机关将按照分步实施、序时推进的原则,对禁养犬、违规犬饲养者责令限期改正(限期10天),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Q:临时携带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如何处理?

A:禁止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携带非禁养但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Q:工作生活中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如何举报?

A:单位或个人在生活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可根据不同行为按照下列途径举报:

对违反限养禁养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及延续手续、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及违反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可拨打12319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对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可拨打电话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