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市公安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协商,草拟了《合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征求意见稿)》。
一、市区重点管理区域
瑶海区:辖区范围内
庐阳区:辖区范围内(三十岗乡除外)
包河区:辖区范围内
高新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新站高新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蜀山区:辖区范围内(小庙镇仅限于小庙社区、拐岗社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高刘街道仅限于高刘社区、长岗社区)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饲养禁养犬。)
二、一般管理区域
市区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各县(市)参照市区划定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