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
(二)干扰他人工作、生活;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虐待、遗弃犬只;
(六)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七)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方式
一、对违反限养禁养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及延续手续、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对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及违反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可拨打12319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三、对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可拨打0551—63538449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