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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员工休年休假问题

时间:2020-10-27 22:25:02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摘要: 关于员工休年休假问题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关于员工休年休假问题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需注意:这里连续工作1年的工作年限并未限定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故计算年休假天数时,用人单位需计算A职工所有的工作年限(即含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

2.B员工到18年3月14日,连续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因其社会工龄不足10年,年休假为5天一年,但由于其18年在职日期并非都符合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故需折算。

公式:(当年度符合条件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