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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了佣金劳务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0-10-31 01:41:27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摘要: 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了佣金劳务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来源:苏州地税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

 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了佣金劳务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苏州地税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到佣金,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