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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罗溪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问题

时间:2020-11-03 01:30:53       来源:
摘要: 问题案例::我们是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朱店村村民。近期罗溪镇正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股改的目的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赋予

 问题案例:我们是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朱店村村民。近期罗溪镇正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股改的目的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赋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是,朱店村民代表却模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将本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许多妇女排除在外,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本人的具体情况:女性,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1993年8月生。平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努力回报社会,而且学习法律,有一颗探寻真理、维护正义之心。自出生以来户籍所在地一直为常州市溪南村委朱店29号,至今未发生变更;2019年也享有集体资产增值收益分配;于2019年10月举办婚宴,但因工作太忙、受后来的疫情等影响,至今尚未进行结婚登记;并未在除本村以外的其他地方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在这次股改身份登记(身份界定基准日为2020年3月31日)中,我却被排除在外!同样,本村还有许多其他村民有同样的遭遇,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朱店村民代表否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理由为:本村女性,只要结婚的炮仗一放便不再属于本村村民,哪怕是未领结婚证,哪怕是户籍从未迁出本村。但是对于另一种情况,本村男性娶妻,又因该妻户籍未迁入本村,也否认其村民身份。试问,界定村民身份的标准到底是以放炮仗为准,还是以户籍为准?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难道就因为女性,就能有不同标准界定身份?真是可笑之极!

朱店村民代表界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过于混乱,有失偏颇,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本人向朱店所在村委会书记以及主管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的罗溪镇经管办反映该情况,村委会书记、经管办工作人员给到的回复都是:一切以村民自治为准,哪怕该村民自治违法!后来,我们提议重新召开村民大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事宜重新确立合法合规的标准,以纠正原有村规民约中的违法之处,又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救济无门的情况下,特向市、区政府领导反映该情况,对我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进行关注与纠正,以明确本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我认为朱店村民代表、朱店村委会的行为严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理由如下:

一、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女平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二、村规民约的前提是法律未规定,且村规民约的内容不违法。但朱店的村规民约明显违法!

本村村民代表认为“炮仗一放”便不是本村村民,问他查看该说法、做法的依据,其称没有书面规定,是以往村民代表一贯以来的做法;后又称书面文件找不到了。村规民约、习惯法不应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以“炮仗一放”便否定村民成员身份的“老做法”,并未通过村民大会表决,也明显违宪违法,侵害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种“土办法”如何在21世纪的“新时代”新农村还继续沿用?这不应该是习近平主席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该出现的现象!罗溪镇人民政府又有无作为?按照此做法,社会主义新农村何时才能建成?

三、外嫁女“两头空”问题国务院在今年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为何明知有问题,仍不避免?

在2020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委员会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中第二点“农村集体财产权利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第(二)点:部分地方改革工作不规范,少数地方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没有充分尊重历史,合理兼顾现实,将户籍仍在本村的外嫁女排除在外,造成“两头空”现象。既然国务院明确指出该问题了,为何在我村村民指出该问题时,村民代表仍要一意孤行,一错再错呢?作为合格的村民代表、镇人民政府,应该把纠纷化解在基层,积极推动改革,而不是将错就错,以错误的“土办法”阻碍个改革之路!

解答内容:由政改处督、协新北区农业农村局办理。

回复单位: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