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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会计人员继续加教育问题

时间:2020-11-28 04:00:09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摘要:咨询内容:
请问我在东莞考的初级会计职称工作地在深圳,继续教育要在哪里?之前在深圳考的从业,17年取消后还是有继续教育,异地的证继续教育能互认吗?



咨询内容:

请问我在东莞考的初级会计职称工作地在深圳,继续教育要在哪里?之前在深圳考的从业,17年取消后还是有继续教育,异地的证继续教育能互认吗?

回复内容:

您好,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已取消。根据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市民可在工作地参加继续教育。2020年继续教育可按照《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完成。各省市关于继续教育政策不同,全国暂无联网,暂时无法实现继续教育信息调转。

回复单位:

深圳市财政局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