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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时间:2020-11-28 06:47:21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摘要:咨询内容:
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回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

咨询内容:

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回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您对民政工作仍有疑问,可随时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

回复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