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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308号令第十二条中要求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是否可以兼职?

时间:2020-12-20 14:48:07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摘要:咨询内容:
1、深圳市308号令第十二条中要求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请问:是否可以配备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发全生产管理

咨询内容:

1、深圳市308号令第十二条中要求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请问:是否可以配备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发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可以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如果可以兼职,请问兼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要做什么工作?即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 谢谢!

回复内容:

丁先生,您好。您的问题我们收到了。现就您所提疑问进行解答:一、关于是否可以配备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根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定,建议您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关于是否可以向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问题,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向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与第三方机构约定好关于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双方相关的职责。

回复单位: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