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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单位工资没发该怎么办

时间:2020-12-13 01:35:26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问题案例::老板从去年12月到现在一分钱工资都没发过,找了各式各样的理由,今年过完年回来我们又找他要了几次,还是没发,我准备辞职,除了应该给我的工资以外,我是不是可以和他多要一

 问题案例:老板从去年12月到现在一分钱工资都没发过,找了各式各样的理由,今年过完年回来我们又找他要了几次,还是没发,我准备辞职,除了应该给我的工资以外,我是不是可以和他多要一个月的钱补偿找工作期间的损失?我在这家公司干了快7年,现在要个工资怎么这么难?我听说现在失业金涨了,交了6年保险能拿多少?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第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若您因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您的工资,存在违法行为,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第三,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规〔2011〕5号)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江苏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规定:自2018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综上所述,如您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且缴费年限超过6年不足7年的,可以申领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个月的领取标准按照您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但发放的金额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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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