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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现在有没有病假工资?有的话怎么发

时间:2020-12-26 05:06:06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问题案例::请问现在病假工资还有没有,我看劳动法中就没提到有病假工资,有的话按什么标准发?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案例:请问现在病假工资还有没有,我看劳动法中就没提到有病假工资,有的话按什么标准发?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是指:原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原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作年限2年以内的,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的,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的,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的,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100%。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作年限1年以内的,为本人工资40%;满1年不满3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满3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也就是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上述规定计发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后,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应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另外,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且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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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