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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试用期是否一定要签劳动合同,不签有什么影响,又是如何赔偿的

时间:2021-01-26 23:47:51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问题案例::有一员工4月7号入职的,在6月份与另一位员工发生冲突成为受害方。公司已带她去医院做过检查并未有身体上的受伤且在6月又赔偿了她一个月的工资。公司的试用期是三个

 问题案例:有一员工4月7号入职的,在6月份与另一位员工发生冲突成为受害方。公司已带她去医院做过检查并未有身体上的受伤且在6月又赔偿了她一个月的工资。公司的试用期是三个月,其中三个月内并未跟她签有任何的试用期合同,但是这位员工自己也承认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综上,劳动者进单位一个月内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后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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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