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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常州市关于职工请年假的一些问题

时间:2021-01-28 01:43:01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问题案例::我2014年9月至2018年2月在一家单位工作,2018年4月入职了一家新单位,我2018年的5天年假都没请过,前段时间和新单位请年假,说我还没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能请。现在我的疑

 问题案例:我2014年9月至2018年2月在一家单位工作,2018年4月入职了一家新单位,我2018年的5天年假都没请过,前段时间和新单位请年假,说我还没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能请。现在我的疑问是:一、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可以请年假吗?如果没有这种规定,我要求新单位给我休5天年假是合理的吧?二、原单位2017年业务很忙,我为了多挣钱,单位叫我休年假我没休,当时我写了自己不休的条子,但没休年假的工资应该还是要给我的吧?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第一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上,您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单位应当给您休2018年度年休假,折算后可休3天;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安排您休年休假,但因您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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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