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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工资补偿的问题

时间:2021-02-04 00:28:42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
摘要: 问题案例::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之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从2017年1月1日开始,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到期公司未与我续订合同,但是我还是在公司上班的。2018年4月我提出离职,并与4

 问题案例: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之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从2017年1月1日开始,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到期公司未与我续订合同,但是我还是在公司上班的。2018年4月我提出离职,并与4月30号正式离职。因为1-4月属于没有合同的,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补偿1-4月份的双倍工资吗?如果可以但供是不同意的话我该去哪投诉?

解答内容: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使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2、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单位未与您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以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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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