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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单位关于职业病体检的规定

时间:2021-09-02 02:48:44       来源:安徽政务网
摘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现将职业病体检国家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现将职业病体检国家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a)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b)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3、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4、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d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也就是职业病体检,公司若不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和七十五条第(七)项进行行政处罚。 ​

答复来源:滁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