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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自建的厂房合同怎么签定或处理?

时间:2021-09-03 09:15:51       来源:安徽政务网
摘要:网友提问:您好,我是泾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我公司准备自建一幢厂房,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县级主管部门需要我们提供施工合同,请教一下领导,我们自己自建的厂房合同怎么签定或处理?

网友提问:

您好,我是泾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我公司准备自建一幢厂房,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县级主管部门需要我们提供施工合同,请教一下领导,我们自己自建的厂房合同怎么签定或处理?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如下:

 1、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工程的施工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2、根据《建筑法》第二章第八条(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以及第九条(四)“建设单位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时,均需提供施工合同。    3、办理施工许可提供施工合同主要是确定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