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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通知!

时间:2017-08-06 22:16:51       来源:12345
摘要: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7〕22号)第16条内容,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规定明确如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

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7〕22号)第16条内容,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规定明确如下: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住房,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按原规定执行。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宣城市区公积金贷款不超过40万元,县(市)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0万元;购买存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0万元。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25万元,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30%;购买存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借款人与其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个人+单位)×12个月×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之和。具体贷款额度还要参照房价、首付款比例、公积金缴存余额等多项因素综合确定。施行时间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购房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执行原规定。购房时间以网上备案或契税发票时间为准),实施时间至2018年6月30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