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案例:
本人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海亮红玺台小区,想咨询下:网上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想咨询下是否有这一政策?
回复单位: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庐阳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解答内容:
一、庐阳区答复如下:市关于新建住宅空置房物业费减半收取的文件已于2010年底废止。您可根据物业协议约定内容与小区物业就收费问题协商处理。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答复如下: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目前合肥市对于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以协商的方式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