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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你需要了解这些

时间:2021-03-16 01:34:36       来源:12345
摘要: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2020年9月,我县入选全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为了推进我县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群众对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2020年9月,我县入选全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为了推进我县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群众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知晓率,特开设【走进宅改】专栏,将有关宅基地的国家政策法规及我县出台的最新改革文件进行解读,并定期展示我县改革工作的进展及成果。

基本政策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常住户口,取得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因结婚需要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但父母跟随一个子女享有一宗宅基地;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除外;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申请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造成切坡建房的;

6.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1.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2.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3.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4.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不得超过审批面积,审批上限160平方米。原宅基地合法合规、申请拆旧建新的,在原址四至范围内翻建,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中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农户申请应向村小组提供哪些资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户建房申请、征求宅基地相邻户意见情况;

4.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村级组织出具的调查、审查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