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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5月起遛狗不栓绳违法!附芜湖市养犬管理规定!

时间:2021-04-23 05:36:39       来源:12345
摘要:养狗一族注意啦!2021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正式施行▼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

养狗一族注意啦!

2021年5月1日起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将正式施行

第30条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

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携带犬只出户的,

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对于多次违规者

会处以高额罚款或者没收犬只!

图源:央视新闻

关于宠物造成的

相关事故的责任划分

《民法典》中明确

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

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

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

不能完全免责

那在芜湖养狗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2020年12月2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了

《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

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芜湖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制度

一、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1、镜湖区的全部区域;

2、弋江区、鸠江区所辖街道的全部区域;

3、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全部区域;

4、无为市无城镇、湾沚区湾沚镇、繁昌区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所辖社区的全部区域;

5、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二、重点管理区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养犬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单位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实行圈养,并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除免疫、诊疗等合理事由外,不得携带烈性犬外出;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重点管理区:犬中外出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戴犬牌;

2、为犬只束犬绳,实行全程牵引,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3、不得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

4、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在人群拥挤场所自觉收紧犬绳,必要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6、制止犬只追逐、攻击他人等危险行为;

7、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8、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养犬注意事项

1、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依法实施狂犬病免疫。

犬只满三月龄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前往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犬只完成免疫接种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2、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3、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留所。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

4、养犬人变更住所地、联系方式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犬只死亡、送交收留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

5、公安机关应当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农业农村部门及犬只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电子标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以及犬只电子标识。